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需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若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还能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把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