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拘留 3 日这一时限而言,启动与截止日期通常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达到拘留场所进行实际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当跨度超过整整 72 个小时之后,便可予以释放。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 72 小时实际上是根据完整的小时计算得出的结果,而非仅仅考虑三天的自然日。
譬如说,若在某个工作日的上午 10 钟受到确定的拘留处分并被执行,那么预定的释放时间则一般为这个工作日三天以后的上午 10 点。
但是,在拘留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新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触犯
刑法行为的可能性时,
拘留期限有可能被进一步延长或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进行替换。
最终的释放时间,应当以公安机关的实践情形为准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