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并非附随义务之范畴。
相反,附随义务乃是建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一种法定义务。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特指在
签订合同时,一方由于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并引发对方信赖利益受损时,所应当负担起的民事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着眼于保护缔结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赖权益,这与合同能否真正地成立或产生效力并无直接关联性。
例如,蓄意隐匿与签定合同相关的关键事实或者编造不实信息等等皆在此列。
相较之下,附随义务主要出现在
履行合同期间。
因此,从产生阶段、性质及功能角度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与附随义务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