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关于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的解约问题及其解约日期时,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若合同中已经明文规定了解约允许的期限,那么当此期限所指示之最后时刻来临之时,作为守约方的一方即有权利对本合约实施解约程序。
但是,如合同中并无此类规定,则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当某一方在履行其主要
合同义务过程中有延迟行为发生,即便已经得到催促信息的通知并且也给予了合理的宽限期,但仍然未能按时缴付,或者该方
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守约方可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至于催促通知的合理宽限期,虽然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定义,然而它通常需要综合多个方面来进行考量,例如合同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每件事例的具体情况等。
例如在房屋
销售合同中,合理的宽限期可能会相对较短;而对于普通商品销售合同而言,合理的宽限期则可能会相对较长。
总的说来,对于解约权力的行使应当审慎对待,尽早采取行动以避免使自己失去应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