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警方
传唤者,应当按照
传唤证所载明的时限准时到达现场。
通常情况下,此等待时长不能超出12个小时;然而,如遇案情之严重性和复杂性达到需要采取
拘留或者
逮捕等
强制措施的程度,那么传唤的时间则需控制在24小时以内。
值得强调的是,如涉及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或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
强制传唤。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牢记,无论何种情形,被传唤人都必须在受传唤期间,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问题做出真实无误且全面的答复,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倘若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抵达现场,应尽早与传唤机关取得联系,详细阐述具体情况,以期获得批准并重新商定到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