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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由谁执行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在公安机关所处理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案件中,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先行实施拘留措施:正在筹备犯罪活动,进行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事实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人员;被受害者或在场目击证人直接指认为罪犯的人员;在当事人及其居所发现有明确的犯罪证据的人员;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意图自杀或逃离现场,或者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的人员;可能存在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人员;不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和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有流动作案嫌疑,多次作案嫌疑,以及集团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
此外,涉及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中,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避追捕的人员,以及可能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同样具有法定的拘留权力。
逮捕令作出后,将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相关措施。
最新修订: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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