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检察机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直接采用公安
侦查阶段所提供的
保证金作为押金。因为在各个司法环节中,取保候审的流程与标准不尽相同。举例来说,若由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那么其所收取的保证金则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妥善保管。然而,当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后,若仍需执行取保候审政策,则检察机关将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取保候审措施重新进行评估及决策,并且有可能要求涉案者重新交纳保证金。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并非毫无例外,当检察机关判定公安阶段所收取的保证金已足以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且相关手续齐备符合规定时,它们亦可能认可并延续使用原来的保证金。不过,此类情形实属罕见,最终是否采纳该做法还得看检察机关的裁量与决策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