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尽管在法庭审判中,
离婚案件的最终裁决往往以原告方的
申诉次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是诉求的频繁与否并不能视为唯一或直接决定离婚成败与否的因素。
实际上,法院裁决是否
准予离婚的要旨在于夫妇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达到无可挽回的程度。
如果
当事人首次
提出离婚请求,却未能提供法定离婚事由(例如
重婚、
家庭暴力、嗜赌成瘾等重大不良行为无端反复之类的情形),且原告配偶在此种情况下仍旧坚决反对离婚,那么法官通常会做出“暂缓离婚”的裁决。
然而,倘若离婚请求得到决定之后,历经六个月再度提
起诉讼,那么离婚获得批准的机率将会有所提升。
倘若原告能够提供充分权威的
证据来证实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例如已经长达两年的
分居期、对方存在严重道德瑕疵等等,即便这仅仅是初次进行
离婚诉讼,仍然存在获得离婚成功判令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婚姻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仅受到一两点因素的影响,而是因各种复杂情况所致。
这些复杂因素涵盖了证据的说服力和可靠性、真正的婚姻关系现状以及法官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