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其四年的
有效期一般是从权利人认知到或应该认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并识别责任的
行为人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例如在涉及到
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倘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执行的期限,那么自该
期限届满之后的四年内即视为
诉讼时效内的时期。
然而若是合同并未在此处注明履行期限,那么权利人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履行的请求,但是需要给予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而诉讼时效则应从提出请求之日或者是对方明确表达拒绝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也是四年的有效期。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的出现,如权利人因受到身体自由限制、遭遇不可抗拒之力量等因素使得他/她无法行使权利时,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待上述停滞时效的原因消失,经过六个月后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当诉讼时效期间结束后,责任方将获得对
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力,但若责任方是出于自觉地履行义务情况下,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作为借口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