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
合同解除的
判决生效之后,
当事人能否另行提
起诉讼以解决相关
纠纷?这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一般的说,如果新提起的
诉讼所涉及到的事实及理由同已生效判决并未处理的另一份
法律关系或者某一独特事实存在本质区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外发起
诉讼程序很可能被认为具有合法有效性。
然而,一旦新提起的诉讼也是基于同样的法律关系以及已经在前一份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调查、审核与裁决的事实作为依据,那就自始至终形成了对同一事件进行重复诉讼的行为,根据基本法理原则,此种情况下受理该
诉讼请求的法院审理此处案情的可能性便会大幅降低。
例子而言,假如在合同解除之后,关于是否应负担
违约责任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前一份案件的审理与判断,那么据此另起诉讼来提出给付责任的主张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然而,假如前一份合同案件已经对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的裁定,那么在此基础上再次提起相同请求的诉讼无疑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的来说,判定不同诉讼内容的具体性以及前一份案件裁决结果的宽泛程度,都是在重新审视与评估诉讼资格时必须要考虑进去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