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
拖欠、偿还
纠纷等案件之司法处理,原则上应归被告住所地所属
司法机关审理;如被告之常居地与其住所并不一致者,则应由该被告常居地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
管辖权。
举凡合同之中,已对此类
债权债务履行地作出具体规范时(例如,规定
债权人所在地即为
债务偿还责任之履行地),该地之司法机关亦享有司法管辖权。
再者,若借贷双方在
合同履行地方面并未做出清晰之约定或约定不明晰,且事后未能达成任何
补充协议者,按照合同中相关条文或商业惯例仍然无法确认最终履行地所在之处,在此情形之下,依法应以负有接受金钱一方之所在地作为合同之履行地。
这意味着,在此特定情况下,作为接受款项一方的债权人,其所在地之司法机关同样享有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