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地位并非自成立之初便得以明确。
它的效力实际上受到了具有相应权力者的追认或者是拒绝追认的影响。
比如说,由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所签订的合同,在经过
法定代理人事先认可之后,这一份合同才能够产生有效性;而另一方面,与此相联系的对方
当事人也允许尽速告知法定代理人在其接获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作出是否应予追认的决定。
若法定代理人没有进行任何表示回应,那么就应当视作其已经拒绝了追认。
再比如,无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果未经被代理人的事先认可,那么这份合同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将不会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
同样地,与此相关的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尽速告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作出是否应予追认的决定。
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进行任何表示回应,那么也应当视作其已经拒绝了追认。
在合同得到追认之前,善意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撤销的权利。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法律效力取决于在特定情况下相关主体的真实意愿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