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著作权的民事争议案,依据相关
法规之规定应由中级或以上等级别的人
民法院进行专属
管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个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自行确定
委派若干基层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第
一审著作权的
民事纠纷案。
对于涉及到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
民事诉讼案件,应由
犯罪的具体实施地点、涉嫌
侵权复制品储存场地或者已被查封扣押之处,以及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其中,
犯罪行为实施地应该被理解为包含了实施被控告的
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位置。
若要确定犯罪行为地点与被告居住地都存在困难,则可将原告方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上发现侵权内容的场所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此外,如涉及到域名的
侵权纠纷案,同样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倘若在确认犯罪行为地点与被告居住地时出现困难,原告方可将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上发现该域名的场所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