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解除之后,针对尚未履行的义务,通常采取如下的处理准则:首先,若
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其中一方
当事人违背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则该方将须就其
违约行为负责,并向另一方
赔偿由此而引发的相应损失。
此外,尽管上述违约方的未竟义务不复存在,但并不妨碍他们在合同中承担的关于结算以及清理方面的条款的有效性。
举例来说,在一份
买卖合同中,倘若卖方由于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卖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货款;而作为买方,他也不再需要支付任何剩余款项。
与此同时,如果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给买方带来了额外的费用或者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合同的解除并非源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而是因为诸如
不可抗力等非可归咎于双方的因素所致,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共同分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各自承担由合同解除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
总而言之,
合同解除后的未尽义务如何处置,必须严格依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来做出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