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受理某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然而另一方却坚决不同意
解除婚姻关系的案子中,法院将会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所获取的
证据材料,对
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法律认可的
离婚事由做出准确的裁断。
若提起
离婚诉讼之一方能够为其主张提供充足且有力的证据,以证明存在诸如
重婚、与他人
非法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长期沉溺于赌博或吸毒等不良嗜好、因感情不合导致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法定离婚事由,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反之,倘若并无上述法定离婚事由的存在,法院则会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纠纷,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能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然而,对于原告而言,若在没有新的事实情况或者理由的前提下,在六个月之后再度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会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从而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总的来说,离婚判决的核心要素在于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