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系当中,
损害赔偿与
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并无任何冲突之处,然而在特定情境下两者之间确实有一种相互关联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制约性。
关于违约金,它被定义为
当事人双方在事先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订明的,当发生违约事件之时,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一笔确
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而损害赔偿,则是指通过判定违约方向受损害方导致了经济、物质等方面的损失,从而应该给予受害方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定制度。
在许多情况之下,如果最初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完全填补实际产生的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额度,以便更好地还原损害事实。
然而,如果违约方事先约定并愿意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远远超过真正的损失,那么受损害方可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一般的规律是,只要违约金足以覆盖由于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额外的损害赔偿请求便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违约金无法完全弥补损失,受害方仍有权主张剩余部分的损害赔偿权益。
总的来说,无论是违约金还是损害赔偿,其主要目的均在于对违约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同时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