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刑事拘留案件中,原则上公安机关进行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是对于那些案情极为复杂且在期限结束时依然无法顺利终结的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过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针对那些位于交通极其不便的边远地区,涉及到重大复杂罪行的案件,以及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涉及范围极广且取证工作异常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则可以延长至两个月。
另外,如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且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
侦查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那么还可以再次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进一步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当侦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后,公安机关将会把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而对于那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天的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