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轻微伤害行为而遭受十五日的
拘留处罚,
受害人对此结果如有异议,可依法寻求法律
救济途径。
首先,受害人有权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是同级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递交。
其次,受害人也可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应当在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提
起诉讼的法定时限(六个月)内,向拥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受害人需妥善收集各类确凿的
证据资料,用以证明对其所施加的处罚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例如能反映本人不应受此拘留措施以及拘留期不合理等方面的证据。
在上述法律程序执行过程中,有关机构将对全部处罚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深入的审查与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