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事例中,如保人和债权方并未就
保证期间达成明确协议或规定,在此情况下,
债权人将享有自
债务到期日起计算的六个月内,向保
证人提出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
然而,无论是在合同中预先设计的,还是在上述规定中的所有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未曾向保证人发起过承
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该保证人均可以免责其担保义务。
另外,如果所约定的保证期间较主债务的履行期更早或者相等,那么这可视作无约定情形,进而转为按主债务的履行期结束后的六个月作为保证期间计算。
同样地,若合同中出现诸如“保证
责任人应负责担保直到主债务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完毕”等类似表述,这时便需要视之为约定不明确,而以主债务履行为期结束后的两年作为保证期间。
因此总体而言,
担保期限的确切长度应当取决于相关的合约约定以及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