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
刑法中,对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加以了具体且明确的阐述和界定。
该项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必须未经相关部门的依法准许或许可,以所谓的合法经营为幌子,实际却在暗中吸收公众资金;
其次,行为人通常会借助于各类媒体平台、推介会、传单以及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会公众公然宣扬自己的吸储计划;再次,行为人往往会向社会大众,也就是那些不特定的人群,承诺在一段时间内,以货币、实物、
股权等多种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或者给予相应的回报;
最后,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来源必须是来自于社会公众,也就是那些非特定的人群。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其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就已经达到了
刑事案件的
立案追诉标准;而对于单位来说,如果其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了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样也符合了刑事案件的立案
追诉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并且要接受严格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