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度,
仲裁协议必须对
仲裁委员会做出明确无误的指定。
倘若仲裁协议当中并无对此问题进行明晰划定,则此份仲裁协议将无疑地归于无效,相应的仲裁委员会自然也不会取得任何形式上的
管辖权。
仲裁的基本原则在于尊重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当事人正是通过对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指定来确立
争议解决的具体机构。
若仲裁协议未能就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的指定,这显然与
仲裁程序的法定要求相悖,无法启动具有实质效力的仲裁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倘若依据仲裁协议能够确定出唯一的仲裁机构,那么这份仲裁协议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效。
总的来说,若无明确的指定,仲裁委员会通常不会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