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关于
连带责任担保的
保证期间,其具体时限应当由各方
当事人共同商议并加以约定。
倘若未能就此形成明确共识或对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则该保证期间应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证期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
债权人与保
证人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更为长期的
保证期限,然而,最长时间通常不得超过主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
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妥善确立保证期限对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债权方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提出承担
保证责任的要求,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