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资
出资为其成年子女购置的房地产,若
产权证上明确记载着投资方子女单独所有的,应被视为是对自身未成年子女单方面的
赠予行为,此项不动产应当毫无争议地被判定为夫妻中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
然而,若是在婚后父母给予资金支持并将产权证颁发给夫妻二人共有的,则这个举动便更可能被视作是对他们夫妻双方的赠予行为,进而使该不动产被界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婚后父母出资且父母自身承担了部分贷款支付的情形,倘若有着明晰的约定表明该处房产仅归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这栋房产依然可以独立划分为个人财产来看待;反之,若无类似的清晰表述,在大多数事例中,法院往往会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行为,使得此房产成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
然而在真实的个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
购房款项的实际来源、还款情况、以及夫妻双方各自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以实现公正合理的分割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