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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在于哪里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由多名行为主体基于同一过错而引发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其内在的主观状态为共同过错,其形式可以是共同故意亦或是共同过失,同时该等行为会产生明确的损害后果。
所有参与此种行为的人都应对相应的损害后果负责,并且确保他们的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存在着清晰、直接的因果关联。
共同危险行为则是指多个行为主体都实施了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然而具体谁才是真正的责任人却并不明确的情况。
对此类案件的投诉者来说,并不需要如同共同侵权行为那样寻找多个过错方之间的因果关系,只需证明他们的行为都带有潜在的危害性即可。
在此情况下,尽管损害后果是肯定的,但是并不能分辨出究竟是哪些人的行为导致了这一伤害事件。
在责任追究方面,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到的多名责任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地,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多名行为主体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有力证明自身的行为与最终的损害实际没有任何关系。
最新修订: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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