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民事案件经过第二次上诉并作出判决之日起,即产生了
法律效力。若在此种情形下,
当事人再次
申请仲裁并且得到受理,这显然与现行法律
法规相违背。因为,
民事审判制度实施的是两审终结制度,而
二审判决被视为最终判决。其次,
仲裁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事先已签订过仲裁条款或者事后就
纠纷问题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并且通常都是在
起诉阶段之前进行。当遇到这类已由二审判决终结后再次被受理的仲裁事件时,您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明确指出该案件已经经过
二审终审程序,因此仲裁机构不应继续对此事进行审理。倘若调解委员会仍坚持受理,那么您可以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受理决定。同时,请务必妥善保管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证明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