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后符合条件时检察院可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应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有上述情况时,可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相关措施建议如下:
1.检察院应严格审查再审判决是否符合抗诉法定情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法院应积极配合检察院抗诉工作,保障审判监督程序顺利进行。
3.公众对法律规定加强了解,若发现可能符合抗诉条件的情况可向检察院反映,协助司法监督。
法律分析:
(1)再审判决后存在抗诉的可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若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遇到上述情况时,可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能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3)当再审判决生效,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检察院就能依法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提醒:
若认为再审判决有问题,可关注是否符合法定抗诉情形,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再审判决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对各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可对下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在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提出抗诉。
(二)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再审判决后能抗诉。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若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应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上述情况,可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备案,也可提请上级向同级法院抗诉。
3.再审判决生效,符合法定情形,检察院可依法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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