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者所共有的财产,包括包括夫妻共同
继承的财产在内,在作任何处置之前都必须经过瑞丽莎和原告明确的共识和同意。
倘若您的夫人私自以共同拥有的车辆设立
质押,那么她的这一行动很有可能构成了无权处分。
针对这种情况,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策略:第一,您可以向质权人主张质押无效,因为未经您同意的质押行为可能并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次,您应当尽快收集到能够证明车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您本人并未同意设立质押的相关
证据,例如购车合同、夫妻间关于财产的协议等等;最后,您可以选择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判定设立质押的
合同无效,并且要求返还您们共有的车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质权人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并不知晓该车辆实际上是您们夫妻共有的财产,而且设立质押也没有得到您的同意,那么质权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向您的妻子主张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