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场合中,同盟或协定约定特定的
诉讼审理地点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约定进行
诉讼程序。
这种行为被称之为“
协议管辖”,它不仅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而且具备
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有明确的约定,若其与法律对于
管辖权的强制性规定产生冲突,例如涉及专属管辖权的事例(例如
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那么这样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而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相应的
管辖法院。
此外,当出现一些可能对诉讼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影响,或者给
当事人带来不便的特殊情况时,经过法院的仔细审查后,若发现约定的管辖权并不合理,那么法院也可能不会予以支持。
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尊重合同中约定的诉讼审理地点,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