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关于和解无效而撤销并终结执行四年后其效力问题,需依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通常来讲,
执行和解事项乃各方
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协议签订的文件。
若某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和解协定,则相对方有权于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
恢复执行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然而,若存在诸如
欺诈、
胁迫等特定情形致使和解协议归于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那么便有可能不受上述两年期限的约束。
然而,倘若在此四年内并无发生上述特殊状况,同时也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那么原有的
执行程序或许将无法得到恢复。
然而,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还需结合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履行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