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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撤销执行而终结执行4年了还有效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关于和解无效而撤销并终结执行四年后其效力问题,需依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通常来讲,执行和解事项乃各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协议签订的文件。
若某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和解协定,则相对方有权于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执行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然而,若存在诸如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形致使和解协议归于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那么便有可能不受上述两年期限的约束。
然而,倘若在此四年内并无发生上述特殊状况,同时也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那么原有的执行程序或许将无法得到恢复。
然而,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还需结合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履行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最新修订: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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