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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是不受理的

杨** 安徽-滁州 受理范围咨询 2026.01.20 06:58:24 431人阅读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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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应走行政诉讼程序,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二)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申请仲裁且不得向法院起诉,就按仲裁程序处理,不要向法院起诉。
(三)对于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除非是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否则不要再次起诉。
(五)在特定不得起诉期限内,比如女方特殊时期男方不要提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等相关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别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6-01-20 14: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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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纠纷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走行政诉讼途径,民事诉讼不受理。
2.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约定不得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3.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需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
4.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法院不受理,撤诉裁定除外。
5.特定禁诉期内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受理,如女方孕期等男方提离婚。
6.离婚、收养案无新情况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

2026-01-20 12: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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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书面仲裁协议、应由其他机关处理、已生效裁判案件(除准许撤诉裁定)、在禁诉期内起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特定案件等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纠纷有对应的解决途径。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若走民事诉讼,法院自然不会受理。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管辖。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需找相应机关。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通常不再受理,但准许撤诉裁定除外。禁诉期是为了维护特定时期的社会秩序和当事人权益,如女性特殊时期男方离婚诉求、特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短期内重复起诉,法院不予支持。若遇到类似纠纷不知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2026-01-20 10:5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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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包含多种。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对已生效裁判又起诉(除准许撤诉裁定)、在特定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以及离婚和收养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在规定时间内又起诉等情况,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2.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纠纷时,要先准确判断纠纷性质,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及时走行政诉讼程序;若有仲裁协议,按协议申请仲裁;对于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向相应机关申请解决。若处于特定不得起诉期限,应等待期限结束。涉及离婚和收养案件,若要再次起诉,需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过了规定时间,避免盲目起诉导致不予受理。

2026-01-20 10:4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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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走行政诉讼途径,民事诉讼不会受理,因为两类诉讼适用范围有明确区分。
(2)当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约定不得向法院起诉时,法院遵循约定不受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对于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需向对应机关申请解决,法院不会越权处理。
(4)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法院通常不受理,不过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避免了重复诉讼。
(5)在特定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如女方特定时期男方提离婚,法院一般不受理,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6)判决不准离婚等特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提醒:起诉前要明确案件性质,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避免盲目起诉浪费时间精力,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可咨询获取更精准法律建议。

2026-01-20 08:57:06 回复

一、条件: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二、范围: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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