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后,公安部门的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出两个月的时间。
然而,对于案情复杂且在期限到达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事例,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并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此外,若事例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况,例如交通条件极差或位于偏远地区且极为复杂的事例、涉及重大
犯罪集团的事例、跨区域连续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例以及犯罪涉及领域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复杂事例等,则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延长两个月。
对于初步认定涉案人员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事例,即便按照前述规定延长了
侦查期限,但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也需要再次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才能继续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