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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能否约定管辖

关于合伙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来指定管辖权。
依据中国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设立的规定,如涉及到合同或是其他关于财产权益相关的民事纠纷,各方可选择在被告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方的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存在实质关联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种选择必须遵循中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条款要求,不得逾越或违反相关规定。
在利用书面协定方式进行管辖权确定时,务必要确保所约定的具体细节清晰明确且合法合规,以便避免由于约定模糊或违法违规而导致的约定失效情况发生。
此外,我们强烈建议在签署合伙协议的过程中,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要进行充分且谨慎的考虑,尽可能选取对自身更为便捷且有望获得优势判决结果的法院。
若未作出任何相关管辖权的书面约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方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新修订: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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