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诈骗罪(简称“诈骗”)的
从犯量刑金额的确定,往往需要全面衡量
犯罪行为的总体规模、
从犯在
涉嫌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具体
犯罪实施的细节状况等多个因素。
首先,犯罪行为的总金额始终是一个至关紧要的衡量要素,常见的做法是以所有
涉嫌诈骗的财物数额加以计算。
然而,对诈骗罪的从犯而言,
刑法理论要求应依照其实际参与的诈骗总额来设定
量刑的基本依据。
接着,涉案从犯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影响力和作用也将直接关系到量刑结果的具体范围。
譬如说,若某个从犯的犯罪角色较为次要、行为涉及的情节较轻微,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酌情给予从轻减判乃至免于
刑事处罚。
例如,在某一起备受关注的诈骗事例中,整个
犯罪团伙所涉及的财产数额足以定义为特大范畴,但是作为从犯的人员虽然有参与其中,却只扮演了支持性的角色,其所牵涉的
诈骗金额相对较小,据此,对于这类嫌疑人的量刑裁决或许会比较适当与适度。
然而,在现实中,每个具体事例的详细情况都独特且复杂,裁断结论必须由法院依法审慎衡量后才能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