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监所参与全部活动严格有序、高效顺畅以及监所秩序及安全,下城看守所的
律师会见程序具有明确且规范化的规章限制。
通常来讲,无论是普通工作日还是周末或节假日,只要遵循相关章程和法律
法规,便可实现会见要求,但具体的时间安排往往会受到看守所本身的工作部署与管理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因此真实的方式可能因地而异。
依据实际情况,为
保证各个环节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谨性,看守所的会见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判决执行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阶段的会见时间与频次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律师若想与
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先向侦查机构提交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然而,在
审查起诉和判决执行阶段,虽然相较于侦查阶段较为宽松,但仍然必须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另外,为了保障监管秩序和工作效率,看守所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每次会见的持续时间进行适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