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判定所拘禁的人员为有必要
逮捕者,其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算,向上请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然而,如遇特殊状况,审批的时限亦可相应地延展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的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通常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 3 至 7 天之内,而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到 3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