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我们所称的“间接损害”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特殊类型:
首先,我们提到的是“
可得利益的损失”,即由于合约的破坏而有可能无法实现的利润值;
其次,是指因为
违约行为而失去的商业机遇,例如原本有望达成的合作项目因违约而无法实现;再者,就是我们常说的“额外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违约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而额外支付的
交通费、通信费等;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由于违约问题引起的生产运作的停滞,例如设备与人力资源的闲置等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间接损害的认定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需要我们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合约条款、违约方的过失程度、以及损失的可预见性等等。
此外,在提出间接
损害赔偿请求时,索赔方必须承担起充分的
举证责任,来证明此类损失确实已经发生,且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