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当涉及宠物犬咬人事件时,有关
赔偿责任的判定主要取决于如下几项基本原则及衡量标准:首先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此原则,除非证实受害方系因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自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否则监管和照看该宠物犬的人应负有相应的
侵权责任。
倘若受伤人员为被禁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所致,那么其监管者将承担起绝对的赔偿责任,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存在任何过错。
然而,若
受害人存在挑衅并惹恼宠物犬的特别严重的过失行为,则监管者或饲养者的赔付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
此外,若是在遗弃或者逃跑期间的宠物犬攻击了他人,原本的监管者或饲养者必须对此负责。
另一方面,若因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宠物犬伤人,受害人既可以向监管者或饲养者提出
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寻求赔偿。
在监管者或饲养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他们还有权向第三方
追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