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合伙人的财产还未进行全面彻底的结算时,法院通常并不会直接对房产进行分割。
这是由于在未经
清算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准确地了解合伙财产的具体范围、属性以及其实际价值。
而清算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资产、负债、盈利及亏损等详细信息。
只有在完成了清算工作,明确了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之后,我们才能够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来划分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合伙财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合伙关系已经明显破裂并且无法再继续进行清算,或者有充足的
证据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及其所占份额并无争议,那么法院也可能会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但是,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出现,而且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
总的来说,一般的程序都是要先进行清算,然后再进行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