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开设赌场事例的侦办过程中,即使
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罪行且缺乏直接
证据的情况下,
司法机关亦会根据严谨的证据规则依法进行审理定论。
具体来说,证据类型繁多,如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以及电子数据等。
只要能搜集到确凿的证据材料,按照规范的取证程序获取并确保其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通过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即便犯罪嫌疑人口头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抵赖其
违法犯罪事实。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构将对每一份呈堂证供持续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鉴定,确保所有的物证都来自于合法渠道且未经人为干扰,书证则须经过严谨查证
保证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至于证人证言,更是需要深入研究
证人和事例之间确切关系,以及证词本身的可信度问题。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尽管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可能会削弱其证明力,但绝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否认就全盘否定证据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