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重要的环节:
首先,这便是所谓的可预见性规则,根据这个规则,违约方只需要就那些在
签订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由于
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负责进行
赔偿。
其次,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减损规则,也就是说,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尽可能地减轻损失,但是对于因未能实施恰当的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相关部分,则违约方无须对此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再者,就是
损害赔偿中的与有过失规则,按照这样的规则,如果损失的产生或者扩大过程中,非违约方本身也存在着过失,那么此时就可以相应地减轻违约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规则,那就是损益相抵规则,简单来说,就是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要从他因为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带来的利益中扣除才行。
这些诸多的规则都是为了寻求合同双方之间权益的平衡,进而确保
纠纷解决和
赔偿金额的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