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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发货地的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

文* 广东-深圳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5 23:12:35 367人阅读

合同发货地的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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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有明确约定发货地为管辖法院时,属于协议管辖,发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若没有协议管辖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且发货地属于履行地范畴,发货地法院可能因合同履行地而有管辖权,如买卖合同中发货地是交付货物地点,发货地法院可基于此受理纠纷。

提醒: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纠纷发生时管辖不明。不同合同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分析。

2025-12-26 05: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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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明确约定发货地为管辖法院,应遵循该约定,发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二)若没有协议管辖约定,合同实际履行且发货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发货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在买卖合同中,若交付货物地点为发货地,发货地法院可基于合同履行地原则受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12-26 04:3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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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合同明确约定发货地为管辖法院,此为协议管辖,该法院有管辖权。

2.无协议管辖约定时,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发货地属履行地范畴,发货地法院可能因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买卖合同中发货地是交付货物地点,发货地法院可受理纠纷。总之,要综合判定。

2025-12-26 03:4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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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发货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需综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定,有协议约定发货地为管辖法院时其有管辖权;无协议约定则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发货地属于履行地时可能有管辖权。
法律解析:
在法律上,合同纠纷的管辖有明确规定。若合同中通过协议明确发货地为管辖法院,此为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发货地法院就有管辖权。若没有协议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发货地属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发货地法院基于合同履行地原则可能获得管辖权,像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地点为发货地,发货地法院就能受理相关纠纷。如果大家在合同纠纷管辖方面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措施,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6 01: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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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发货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需综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定。若合同明确约定发货地为管辖法院,该法院依协议管辖获得管辖权。
2.若没有协议管辖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且发货地属于履行地范畴,发货地法院可能因合同履行地而有管辖权。例如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地点为发货地,发货地法院可基于合同履行地原则受理相关纠纷案件。
4.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管辖争议;发生纠纷时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2025-12-26 01:06:1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上诉提供一份上诉状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什么其他的材料。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后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2、最高人民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第二审不得提出;(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相关概念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第二审不得提出;(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相关概念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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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9 146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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