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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债务人一般担保人有先后顺序吗

在常见的担保案件中,当债务难以履行之时,法院将对债务人以及一般性的担保人进行逐个执行,这其中有着严格的顺序要求。
一般性质的保证具备着“补充”的特性,即无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在首位承担起还清债务的责任。
唯有在债务人无法依照约定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方能向一般性的担保人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
换言之,债权人必须首先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且经过强制执行后,若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此时方可请求一般性质的担保人来履行其保证责任
然而,倘若一般性的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有明示地放弃了其享有的先行抗辩权,又或是处在法律所限制其不能行使先行抗辩权的特定情境之下,那么债权人便可直接向一般性的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最新修订: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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