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断的重要原则大致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将被质疑的
侵权产品或者其所采用的方法中所具有的技术特性,等同于且完整地囊括了在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明确记载的所有技术特性;
其次是“等同”原则,即若被质疑的侵权产品或者其所采用的方法中所具有的技术特性并非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性完全吻合,然而在功能、实现方式以及最终效果方面却能达到基本一致的程度,那么便可将此认定为等同侵权;再者是“禁止反悔”原则,即
专利权人在
专利申请过程中或者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范围所作出的任何限制性承诺,在侵权判定环节中均不得予以撤销或者推翻;
最后是“多余指定”原则,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选择性地忽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部分非必要的技术特性。
以上各原则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综合性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必须紧密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才能做出精准无误的侵权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