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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定金能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

定金可得利益补偿,从法律层面出发,这两者实际上属于两个独立且截然不同的概念。
合同条款之中规定有定金的情况下,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之时,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应用定金罚则来进行解决。
换言之,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其应当向对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而言,如果其违反了合同约定,将无法再行索回已支付的定金。
然而,针对是否能够同时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假如定金的金额无法完全填补损失,那么守约方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但是损失赔偿的数额必须等同于由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中也应包含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可能获取到的利益,但同时又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范围。
总的来说,在绝大部分情况之下,定金罚则与可得利益赔偿是无法同时适用的,然而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特殊情况下,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守约方仍可主张赔偿可得利益。
最新修订: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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