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
可得利益补偿,从法律层面出发,这两者实际上属于两个独立且截然不同的概念。
在
合同条款之中规定有定金的情况下,当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之时,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应用
定金罚则来进行解决。
换言之,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其应当向对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
赔偿;而对于支
付定金的一方而言,如果其违反了合同约定,将无法再行索回已支付的定金。
然而,针对是否能够同时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假如定金的金额无法完全填补损失,那么守约方可提出
赔偿损失的诉求,但是损失赔偿的数额必须等同于由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中也应包含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可能获取到的利益,但同时又不得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范围。
总的来说,在绝大部分情况之下,定金罚则与可得利益赔偿是无法同时适用的,然而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特殊情况下,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守约方仍可主张赔偿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