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责任的担当中,其所依据的要素既可以是股东的
认缴出资,也可以是他们的
实缴出资。
对于认缴出资制度的实施,股东们在
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额度与出资期限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倘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当公司无法偿还
债务之时,那些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将需要在其未出资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补充性的
赔偿责任。
而在实行实缴出资的体制之下,股东则必须实际缴纳出资款项,以此实缴的出资额度为责任界限来对公司负有相应的职责。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在采用公司人格否认法草案的案件中,即便股东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实缴出资,仍可能会面临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困境。
因此,关于股东责任的具体担责方式,我们需要结合公司的属性特征、股东的出资状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