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需要深入剖析案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正式审理之前,律师与
当事人进行会面,旨在全面掌握事例的各个方面,包括详细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可能采取的辩护策略等等。
假如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律师并没有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但是他们通过其他合法且有效的途径获取到了相关的重要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并没有对事例的准备工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或许并不构成重大的过失。
然而,若是因为没有与当事人见面,律师无法掌握最新的关键信息,从而严重影响
诉讼过程中的辩护效果或者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有权利与其
代理人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解释未能见面的原因,甚至可以考虑向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提出
申诉,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向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问题的性质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对事例的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