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关于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未以月度作为衡量单位。
在处理合同违约金问题时,首先需要尊重双方
签订合同时所达成的约定内容,但是如果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那就有必要寻求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支持,酌情减少过高的部分。
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将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基准。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每次合同违约金所能设定的最高限制比例,取而代之的是强调各方面的平衡与公正,如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各方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都将被纳入考量范围。
因此总的来说,我们希望的违约金规范是既能反映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又要力求保持一定程度的公平合理性,避免过度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