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犯人因涉嫌
盗窃罪而被判处监禁
刑罚之后,其将会在判决宣告且余留下列刑期在三个月或以上时,由相关
司法部门移送至监狱进行服役:在裁判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一个月期限内,应该由看守所负责转解并交付相关单位(通常是监狱)执行;然而,由于地域差异及各类
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之不同,实际交付执行的具体日期可能有所出入。另外,倘若
犯罪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进而提起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
抗诉,则必须等到
二审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才能启动交付执行的程序。在此之前,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的
拘留时间可以相应地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