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行使不予
批准逮捕权力之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即刻释放
犯罪嫌疑人,同时将释放行动的具体实施状况第一时间告知检察院。通常情况下,在检察院做出这一决定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被
羁押之人便应得到释放。然而,若事件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释放犯罪嫌疑人之际,公安机关应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书。倘若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申请复议,但在此期间,
被拘留者必须立即获得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