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便展开房产项目销售行动且与客户签署所谓“认购书”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视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
商品房的预售活动必须事先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才能进行。因此,违背这一法律要求而签署的认购书无疑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
司法机关可能会在权衡各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当以及实际交付状况等多重因素之后,对相关责任与后果做出全面评估与裁定。倘若遭受不法侵害的开发商能在控告对方之前成功获取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未经批准便开展销售活动的认购书有可能得到司法系统的认可,并得以生效。但总的说来,在缺乏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贸然展开销售活动并签定认购书,无疑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广大
购房者对此务必保持高度警惕,避免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